我們對小強既無法定監護義務,也無委託監護義務,無需承擔監護職責。
」小雲、小朵的父母表示。
法院認定鄰居無責
岑溪法院審理認為,農村自建樓房「圍牆垂直高度不應小於1.1米」的規定於2023年3月1日起實施,而鄰居家房屋建於2007年,當時並無相關強制規定。
且案涉房屋陽台走廊地板砌磚裝修後圍牆高94厘米,小強身高112厘米,圍牆高度對他不存在安全隱患。
關於鄰居是否有過錯、是否需擔民事責任,法院指出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,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,但待證事實與年齡、智力等相適應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做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