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婚夫是民營醫院的醫生,薪水具體多少不知道,有個將近五十坪的房子,貸款的。
有車,全款,不知道有沒有外債,他自己說是沒有的。
跟前妻離婚的原因是前妻嫌棄他忙,覺得他沒時間陪她(他自己說的)。
他跟前妻兩個孩子,一男一女,離婚協議上寫的是女孩兒歸女方,男孩兒歸男方,但不知什麼原因,男孩兒讓她前妻帶走了,女孩兒他母親養著。
我兒子十三,他女兒十一,這就是我們兩個的基本情況。
再婚不像初婚那樣衝動,兩個人興趣愛好相同,聊得來,有話說,經濟方面差不多,沒有特別大的毛病,沒有選擇性的錯誤,是個踏踏實實過日子的就行。
相親的時候我們就坦誠了彼此的條件,我能接受他的女兒,也能接受他將來幫襯他的兒子,他跟他媽媽也表示能接受我的兒子,願意對我的兒子視如己出,我們兩個是在這種基礎上開始談戀愛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