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這個案例中,弟弟不管是從法律上,還是從情理上,
都應該承擔贍養母親的責任。同時,袁大媽也應該儘可能避免偏心行為的發生,關注每個子女的需求和感受。
其次,關於袁大媽讓劉大哥給她請保姆的問題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、
教育和保護的義務。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、扶助和保護的義務。
根據法律規定,多子女家庭可以通過協議來規定並履行贍養義務,
沒有贍養協議的,子女們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,應當平分贍養義務。
具體來說,劉大哥和弟弟都有贍養義務,袁大媽要求劉大哥出錢出力是不公平的,
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所以,如果袁大媽非要找保姆,也應該由劉大哥和弟弟一起出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