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讓我們來看一下袁大媽的贍養問題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,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、
扶助和保護的義務。這一規定明確了子女在父母需要幫助時應當承擔的義務。
因此,劉大哥作為袁大媽的長子,應該承擔贍養母親的責任。
劉大哥在過去的八年裡一直照顧著父母,這表明他願意履行贍養義務。
然而,袁大媽因為偏愛小兒子,總是說大兒子不孝順,小兒子孝順,
在贍養問題上,她讓大兒子出錢出力,卻捨不得小兒子出一分錢,這種做法是不對的。
從法律上來講,劉大哥和弟弟都是袁大媽的孩子,他們對袁大媽的贍養義務是一樣的,
需要共同承擔贍養義務。弟弟經濟條件更好,按照情理來講,大多數人甚至會主動要承擔多一些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