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回應——
警方:嫌犯沒有作案動機,系正巧遇到受害人
物業:嫌犯系獨居,事發前未發現精神異常
賀蘭縣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,同某是否系精神病,需要司法鑑定部門出具最終的鑑定意見,「同某沒有作案動機,就是正巧遇到了李先生的母親。」同某的精神異常病歷,是警方查出來的,其可能存在精神問題,故需要對其進行精神鑑定。
對此,賀蘭縣公安局刑偵隊辦案民警表示,案件正在偵辦中,採訪將由縣局專人回應。
11月3日,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太陽城小區物業,工作人員表示,事發前,他們並不清楚同某曾有精神病史。同某系一個人獨居,他們也沒發現過同某精神異常問題,「事發後,社區對小區內的精神病史居民進行了排查。」
同日,記者聯繫到太陽城社區,工作人員未回應,稱會協調專人回復。
律師說法——
若嫌犯不能辨認、控制自己行為,則不負刑責
其家屬、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
知名公益律師、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,根據我國《刑法》18條規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療。
本案中,如果經司法鑑定確認嫌犯作案時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,則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,但其應由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,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。若鑑定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。
付建強調,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的首要責任人為嫌犯的家屬或監護人,需要履行監護職責。受害者家屬可依據《民法典》第1188條,向嫌犯監護人、家屬索賠,包括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;若監護人盡責,法院也可能酌情判決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