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,如果余翁名下沒有財產,被害家屬能否轉向余的家屬求償?
林瓊嘉說,「沒辦法」,依據《民法》第1148條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,承受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、義務,但權力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此限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」。
白話文就是指,肇事所產生的責任,都是余翁自己要負責,即使余翁本身還有遺產留給家人,但只要這筆遺產都賠光了,就算還沒賠完,其家人也毋需再對被害家屬負責。
不過,有一種情形例外。
林瓊嘉指出,若余翁在開車之前,家人知情余翁在當下已有異常行為(例如酒駕),卻依然縱容余開車,在這種情況,家人就需要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,被害家屬可對縱容余開車的家屬進行求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