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 【QJ罪】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J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QJ論,從重處罰。
QJ婦女、J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QJ婦女、J淫幼女情節惡劣的;
(二)QJ婦女、J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、J淫幼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輪J的;
(五)J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;
(六)致使被害人重傷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。
本案中,張勇藉助身份之便,利用教養關係而對年幼的繼女下手,需要注意的是,張勇的此舉行為已經構成了QJ罪,但由於一般的QJ罪有所不同。
認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X關係是否構成QJ罪並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為由。
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認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對發生性行為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。
張勇身為小雪繼父,在明知對方年是僅12歲的幼女時,仍然要與其發生不可描述之事,此行為不論小雪是否自願,均應以QJ罪定罪處罰。
由於張勇犯罪動機惡劣,利用身份之便來滿足私慾,手段惡劣且敗壞社會風氣,嚴重破壞人類倫理道德底線,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,判處張勇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
其實對於人的一生來說,童年經歷是至關重要的,無論是性格、思維還是品德等,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童年的影響。
可如今悲劇已經發生,只能希望小雪能在母親的教導下早日走出陰霾,積極地面向未來。